HSNU 1302-02 資訊相關法律論證部落格
2012年12月7日 星期五
阿明的行為無罪
[warrsnt]憲法第十六條規定:「人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之權。 」 但是按讚的人可沒說話,你要如何告。 就好像今天在路上你跟對方在對罵,小明跑去你對手旁,猛點頭。 你要告小明可以,但是絕對不會成功,而且還會被小明告誣告罪。 公然侮辱罪: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 誣告罪: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兩條罪比比看,你告下去會不會比較有利。
1 則留言:
ununknown
2012年12月9日 清晨6:30
[warrant]只要有形為表示,即可有法律效力,如果將小明點頭的行為錄下,即有證據可上訴
回覆
刪除
回覆
回覆
新增留言
載入更多…
較新的文章
較舊的文章
首頁
訂閱:
張貼留言 (Atom)
[warrant]只要有形為表示,即可有法律效力,如果將小明點頭的行為錄下,即有證據可上訴
回覆刪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