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第三一○條:「(第一項)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(第二項)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(第三項)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」,根據上述條文,可知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四:
1. 「散布於眾的意圖」
2. 「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」
3. 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陳述」
4. 「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的人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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